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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跑路”,承租人能否對抗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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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2-20 23:00: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22年6月,张某某與爱家中介公司签定《衡宇出租拜托合同》,商定张某某将艾特公寓4号楼1602号衡宇拜托爱家中介公司對外出租,出租刻日36個月,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每個月房錢1700元。當日,张某某将案涉房產交付爱家中介公司。後爱家中介公司與李某签定《衡宇租赁合同》一份,商定李某租赁上述衡宇,租赁刻日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止,共12個月,房租每個月1000元。李某于2022年10月向爱家中介公司付出12000元房租及1000元押金。

但是自2022年12月後张某某再未收到爱家中介公司付出的房錢,且與该公司失联,故张某某诉至法院,請求衡宇占用人李某付出2023年1月起至搬離之日的房租。經查明,李某于2023年10月搬出租赁衡宇。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核心是:张某某是不是有权向李某主意房租?

法院經审理認為,张某某與爱家中介公司签定的《衡宇出租拜托合同》、爱家中介公司與李某签定的《衡宇租赁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暗示,不违背法令、行政律例强迫性划定,正當有用,本院予以确認。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商定享有权利、實行义務。张某某請求李某付出自2023年1月1日至搬離之日止,按每個月1200元计较的衡宇占据利用费,李某不予承瘦身推薦,認。本院認為,张某某、李某均承認于庭审當日即2023年10月25日打點结案涉房產的交代,故應視為李某已于该日搬離案涉衡宇,张某某請求李某付出衡宇占据利用费的時代即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5日,系李某自爱家中介公司處租赁案涉房產的時代,包括在张某某與爱家中介公司签定的案涉衡宇租赁時代以内,李某已向爱家中介公司付出此時代的房錢,故张某某請求李某付出此時代的衡宇占据利用费,于法無据,本院不予支撑。

终极,法院依法裁决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哀求。张某某不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後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官说法

拜托中介出租衡宇已成為现今衡宇租赁市場的常态,為了加倍便利機動,衡宇中介經常先與房主签定租赁合同,获得衡宇利用权後,再以中介名义與租客签定合同,從而賺取差價。而一旦中介“跑路”,此外两方的权力理當若何保护?针對承租人(轉租人)“跑路”,次承租人可否匹敌出租人的問题,必要從轉租举動,和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权力义務瓜葛来考量。

承租人或次承租人匹敌出租人的权力重要基于租赁合同和法令划定,在轉租的環境下,承租人與出租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赁合同均有用。若是次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的商定實行了义務,且轉租举動获得了出租人的赞成,那末次承租人在面临出租人時享有必定的抗辩权。若是轉租举動未經出租人赞成,出租人可以選擇與承租人消除租赁合同,并可以請求次承租人返還租赁物。但不管是上述哪一種環境,出租人都不克不及直接向现實承租人即次承租人主意违约责任,由于按照合同相對于性,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没有合同瓜葛,承租人材是适格當事人電動水槍玩具,。

本案中,去疣膏,李某占据利用案涉衡宇系根据其與爱家中介公司签定的《衡宇租赁合同》,且李某已向爱家中介公司付出了租赁用度,而李某占据利用案涉衡宇的時代亦在张某某将案涉衡宇租给爱家中介公司的租赁時汽車補漆,代内。是以,张某某與李某并未各自合同的向對方,其無权向李某主意房錢。

法條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赞成,可以将租赁物轉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赁合同继续有用;第三人造成租赁物丧失的,承租人理當補偿丧失。

承租降尿酸,人未經出租人赞成轉租的,出租人可以消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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