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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房產律師——父亲将父母共同房屋以買賣名义赠與部分子女有效吗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3-1-10 17:07
標題: 房產律師——父亲将父母共同房屋以買賣名义赠與部分子女有效吗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权專業代理房產買賣、借名買房、房產懶人火鍋,担任、确权、拆迁房產纠缠,腾退房屋、公房纠缠、央產房、军產房,离异房產分割等房產案件。從業十五余年,带领專業房產法律團队,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經历。現将這些案件改编為案例,希望可以帮手到读者。(點击頭像可来電咨询)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文、陈某杰、陈某鑫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原告对陈母的房屋份额享有担任权,售房款375万元中属于陈母的遗產份额由三原告依法担任。

2、陈某桦抵偿三原告低價出售房屋的损失,即陈某桦低價出售房屋價格與房屋現價差價中,由三人担任陈母享有的部分,并抵偿至實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宜蘭叫小姐,诉讼費由被告负担。

事實和出处:陈母與陈父系夫妻關系,育有陈某桦、陈某文、陈某杰、陈某鑫四名儿女。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1980年9月北京市T公司分拨给陈父、陈母、陈某文、陈某杰、陈某鑫五人的住房。1992年12月,涉案房屋由陈父和陈母購買。1993年,陈母弃世,未留有绝笔。

2008年10月10日,陈父未奉告我們三人,就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某桦,约定房價款為5万元,并辦理房屋過户手续。2015年5月,陈某桦将涉案房屋以假离异的法子過户至其妻苏某名下,并于2015年12月出售,價格為375万元,現涉案房屋的市場價值约560万元。因涉案房屋中含有陈母的遗產,我們对此享有担任权,故我們提起本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桦辩称,涉案房屋系陈某桦所有,并不属于陈母名下的合法遗產。故涉案房屋出售所得的375万元,亦非被担任人陈母名下的遗產。且陈母已弃世超過20年,诉讼時效已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陈父與陈母系夫妻關系,育有陈某桦、陈某杰、陈某文、陈某鑫四名儿女。陈父于2018年3月弃世,陈母于1993年10月弃世。1993年1月1日陈父與售房单位签订《北京市T公司房屋買賣契约》,房屋总價款為8965元。依照房屋交款凭證顯示,交款日期1992年11月交纳購房款2000元,1992年12月交纳購房款7000元,1993年12月交纳维修基金910元,1999年7月补交房款39元,2007年交纳改成本價購房款3085元。

2008年10月10日,陈父與陈某桦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陈父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某桦,陈某桦未向陈父支出对價。涉案房屋一贯由陈父居住操纵。

对雙方有争议的事實,本院做如下認定:

陈某杰、陈某潤膚膏,鑫、陈某文曾于2015年诉至本院,哀求确認陈父與陈某桦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本案經审理查明,陈某杰、陈某鑫、陈某文、陈某桦均向法院出具陈父的绝笔和房屋出售的相關说明,结合陈父书写時辰及陈父在另案中的陈述,陈父在與陈某桦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前後四周時辰,均表示该房屋系陈某桦出資,且其愿意将房屋给以陈某桦,眼袋貼,未收取出售房屋的房款5万元。

但自2016年起陈父在陈某杰、陈某鑫、陈某文提起關于涉案房屋诉讼前後,陈父否晚安面膜,定涉案房屋購房款系陈某桦出資,亦否認其系自愿與陈某浴室地墊,桦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陈父的陈述前後抵触,考虑到當事人在做出某種法律行為前後的陈述應最挨近其真實意思表达,故本院認定陈某桦在陈父購房時出資。

裁判功效

一、陈某桦于本判决生效後七日内分袂向陈某杰、陈某文、陈某鑫支出陈母之遗產折價款各375000元;

二、驳回陈某杰、陈某文、陈某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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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桦称其為陈父出資購買涉案房屋構成借名買房,但法院經审查認為,该房由陈某桦于1992年和1993年出資,房屋產权登記在陈父名下,该房屋亦由陈父操纵,且该房系房改房性质,故陈某桦出資的行為不構成借名買房。该房屋系在陈父與陈母婚姻存续其間購得,故涉案房屋為陈父及其妻陈母的夫妻共同財產。陈母弃世後,陈父及本案原被告均未对陈母的遗產举辦分割,涉案房屋由陈父、陈某桦、陈某鑫、陈某文、陈某杰共有,故陈某桦關于诉讼時效已超過的抗辩酵素梅子,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陈父與陈某桦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後,陈某桦并未支出对價,故陈某桦與陈父之間的合同名為買賣,實為赠與,陈父将房屋以買賣的形式過户给陈某桦,即其将属于其個人部分的財產赠與陈某桦,但同時处理了涉案房屋中属于陈母的財產,即陈某杰、陈某文、陈某鑫对于陈母遗產可担任的份额。現陈某杰、陈某文、陈某鑫哀求担任陈母的遗產份额,法院支持。

考虑涉案房屋已由陈某桦出售,房屋总價款為375万元,故法院按照法定担任的原则必定陈某杰、陈某文、陈某鑫應担任遗產份额的折價款各為37.5万元,由陈某桦向其支出上述款項。關于陈某杰、陈某文、陈某鑫第二項诉讼请求,因缺乏相應證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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