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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合同签订時房屋不存在,就将来的房屋签订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2-11-17 15:25
標題: 合同签订時房屋不存在,就将来的房屋签订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與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签定的《衡宇交易协定》一份,商定被告因拆迁安顿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某社區某花圃农居点衡宇(面积:90m)以总價90万元的代價出售给原告,被告在某社區現实交付衡宇之日起十個事情日交付原告利用,原告赞成承當打点房產過戶的全数用度,原告于签定合同當日已付出全数購房款90万元。

被告及同戶口的贾某根、贾某仙、阮某 共有的鼻炎特效藥,位于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某村某花圃晓凤苑13-2-110一、1-3-100二、3-2-50一、6-1-1301共560㎡的衡宇,村委已通知原告可以打点產权挂号手续,原告屡次请求被告协助打点上述衡宇的過戶手续,被告以衡宇已涨價為由回绝协助原告打点過戶手续,經协商無果。

诉讼哀求:1、判令消除原告與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签定的《衡宇交易协定》;2、判令被告返還購房款900000元;3、判令被告付出利錢丧失662400元(以90万元為基数,按2010年人民銀行颁布的五年期以上的貸款年利率為6.4%,自2010年8月27日起2022年2月26日止共11.5年),并判令被告付出2022年2月27日起至本息全数付清之日止的利錢丧失(也以90万元為基数,按年利率6.4%计较);4、判令被告付出违约金180000元(按90万元的20%计较);5、本案件受理费(含顾全费)由被告承當。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第一,案涉衡宇交易协定無效,签定的時辰被告還没有現实收到衡宇,還没有具有该衡宇讓渡的主體資历。第二,案涉衡宇交易也未現实產生,被告并未收到原告付出的所谓購房款,原告也底子未代被告奉還别人的90万元告貸,由于那時被告底子没有90万元的债務。

原告要主意债務存在,應供给其代還的债務凭證。第三,原、被告之間只有一笔债務,即被告2009年10月8日向原告告貸30万元,本案的衡宇交易协定就是由于這一笔债務而来,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讓被告签订上述衡宇交易协定及收据各一份,是為了确保30万元债務的实現,并不是真实產生了90万元購房款付出和90万元债務的代偿。是以,但愿法庭在查明究竟的根本上,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实诉请。

【人民法院查明究竟】:

2010年8月26日,原告作為買受人(乙方),被告作為出賣人(甲方),签定《衡宇交易协定》,商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某社區某花圃农居点的衡宇出賣给乙方,衡宇的讓渡代價為90万元,讓渡所發生的相干用度由甲方承當。

衡宇面积暂定為90平方米,并以現实交付時实地踏勘成果為准。付款方法為2010年8月26日一次性付清,甲方在收到乙方付出的購房款後,應向乙方出具收据。

本协定商定的衡宇交付前提告竣後,若甲方未按本协定商定将衡宇及相干資料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片面消除本协定,有官僚求甲方退還已付衡宇讓渡款及响應利錢,并有官僚求乙方按衡宇讓渡款总额的20%承當违约责任。

本协定商定的衡宇交付前提告竣後,若往後甲方忏悔的,则應無前提退還乙方付出的購房款,并應按衡宇讓渡款总额的30%承當违约金。若甲方违背本协定第四条商定的,不实行辦證及過戶义務的,则甲方有官僚求乙方按衡宇讓渡款总额的30%承當违约金。被告另在題名日期处书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阮某華”的字样。

後被告出具收据一份,确認收到原告房款90万元,系原告代其奉還别人处告貸90万元。

2016年1月30日,贾某根戶與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农夫多层公寓扶植辦理中間签定《五常街道多(高)层公寓回迁安顿草签协定书》,肯定贾某根戶5套安顿房為:福鼎家园晨風苑13幢2单位1101室,設計修建面积150平方米;福鼎家园晨風苑1幢3单位402室,設計修建面积120平方米;福鼎家园晨風苑3幢2单位1002室,設計修建面积120平方米;福鼎家园晨風苑18幢1单位501室,設計修建面积90平方米;福鼎家园晨風苑6幢1单位1301室,設計修建面积80平方米。

2016年2月1日,案外人阮某根向本院提告状讼,透明防疫面罩,请求确認其與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签定的“弥补协定”有用,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浙0110民初某78号民事裁决,認定以下究竟:2010年10月17日,阮某華、陈某華签定衡宇讓渡协定书,阮某華把按照2009年5月16日“征用團體地皮衡宇拆迁抵偿安顿协定书”(戶主贾某根)可以得到的在某花圃安顿房80平方米讓渡给陈某華;2012年8月19日,阮某華、陈某華、张某英與阮某根签定协定,陈某華、张某英(系伉俪瓜葛)将此衡宇讓渡给阮某根,讓渡代價為80万元,阮某華赞成;2016年1月30日,阮某華與阮某根告竣弥补协定,两邊一致赞成,2010年10月17日阮某華、陈某華签定的衡宇讓渡协定书所指向讓渡的衡宇、乳液手套,2012年8月19日阮某根與阮某華、陈某華、张某英签定的协定所指向讓渡的衡宇,為阮某華在2016年1月30日按照2009年5月16日“征用團體地皮衡宇拆迁抵偿安顿协定书”得到的在贾某根戶560平方米安顿房中80平方米安顿房的份额,讓渡代價稳定;對此,贾某根、贾某仙、阮某 、陶某燕、阮某彬口頭暗示赞成。後阮某華将福鼎家园晨風苑6幢1单位1301室衡宇交付给阮某根利用,阮某根現实占据并装修利用该衡宇。该裁决据此确認阮某根與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签定的“弥补协定”有用。

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告状讼,请求被告及其老婆贾某仙奉還原告于2009年10月8日出借的告貸30万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浙0110民初5183号民事裁决,裁决被告和贾某仙配合奉還原告告貸30万元。後贾某仙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签定的《衡宇交易协定》系两邊真实意思暗示,其内容未违背相干法令律例的强迫性划定,應認定為正當有用,對两邊具备束缚力,被告關于其在签定该协定時并未現实获得衡宇,故该协定應属無效的答辩定见来由不可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已出具收据确認收到全数房款,但未按约将衡宇交付原告并共同打点產权變動挂号手续已组成违约,對此應承當响應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消除该份协定,请求被告返還購房款的诉讼哀求来由建立,本院予以支撑,但协定消除時候應為原告變動诉请申请投递被告之日。

被告虽答辩称案涉《衡宇交易协定》系30万元告貸的担保,但未出示有用證据獨立筒床墊,證实,且其在原告提起民間假貸之诉後仍在《衡宇交易协定》上再次具名确認,故本院對被告该答辩定见不予采信。

按照《衡宇交易协定》商定,本协定商定的衡宇交付前提告竣後,若甲方未按本协定商定将衡宇及相干資料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片面消除本协定,有官僚求甲方退還已付衡宇讓渡款及响應利錢,并有官僚求乙方按衡宇讓渡款总额的20%承當违约责任,故對原告主意的利錢丧失及违约金,本院對违约金部門予以支撑,對利錢丧失部門调解计较尺度為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档次貸款基准利率计付,尔後按天下銀行間同行拆借中間颁布的貸款市場报價利率(LPR)计付,超越部門不予支撑。

【裁决成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划定,裁决以下:

1、原告陆某祥與被告阮某華于2010年8月26日签定的《衡宇交易协定》自2022年3月6日起消除;

2、被告阮某華于本裁决见效後旬日内返還原告陆某祥購房款900000元;

3、被告阮某華于本裁决见效後旬日内付出原告陆某祥利錢丧失564917.71元(暂算至2022年2月26日,尔後至房款還清之日止的利錢丧失,以900000元為基数,按天下銀行間同行拆借中間颁布的貸款市場报價利率(LPR)计付);

4、被告阮某華于本裁决见效後旬日内付出原告陆某祥违约金180000元;

5、被告阮某華于本裁决见效後旬日内付出原告陆某祥财富顾全申请费5000元;

6、驳回原告陆某祥其他诉讼哀求。

若是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時代实行给付款項义務,理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時代的债務利錢。

本案案件受理费20482元,由原告陆某祥包袱1146元,被告阮某華包袱19336元。

如不平本裁决,可以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依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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