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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房屋連环買賣,签订的過户合同竟為無效?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4-1-23 14:42
標題: 房屋連环買賣,签订的過户合同竟為無效?
案 情 简 介

2010年,王某因家中老宅拆迁,拿到了W小區的三套拆迁安顿房。拿房後几個月,王耳鳴緩解膏,某就與孟某签定衡宇交易合同,商定王某将W小區某栋602室衡宇以总房款為23万元的代價賣给孟某。协定签定後,孟某一次性付完房款23万元,王某将该衡宇及車库交付孟某栖身、利用。

2016年3月,孟某與薛某签定衡宇讓渡协定,商定孟某将上述衡宇出賣给薛某,房款為33.2万元。合同签定後,薛某付清了房款,孟某交付了衡宇。

為了便利衡宇過户,2016年6月,薛某經孟某先容,與王某签定了衡宇采辦协快眠枕,定,商定王某将W小區某栋602室衡宇出賣给薛某,房價款為33.2万元。因王某暂無房產證、地皮證,一時没法打點過户领證手续,為确保薛某權柄,付款、交房协定建立後,王某许诺房產及地皮归骨刺藥膏,  薛某所有。该衡宇讓渡协定尾部另注明房款于2016年6月5日全数付清。

2016年下半年,该衡宇已知足過户前提。薛某屡次请求王某過户,但王某不予共同。薛某無奈,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其共同過户。

法 院 裁 判

歹意通同,侵害國度长處的合同無效。本案中,王某将涉案衡宇出賣给孟某,後跳繩機,孟某又将该衡宇出賣给薛某,该衡宇現實上颠末了两次交易,依法理当缴纳两次税费。但薛某為了衡宇過户之需與王某签定衡宇交易合同,商定由王某直接将衡宇過户给薛某,该举動侵害了國度长處,應属無效,故薛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共同過户并补偿丧失的诉讼哀求,于法無据,法院不予支撑。

法 官 說 法

所谓衡宇連环交易是指在買受人還未完成衡宇產權變動挂号前,又将衡宇出賣给次買受人的举動。本案所触及的問题是,最後一手買受人根据其與原衡宇所有權人签定的衡宇交易合同,请求原衡宇所有權人打點過户的诉讼哀求可否获得法院支撑。

因最後一手買受人與原衡宇所有權人签定的合同中明白商定了過户义務,故從衡宇交易合同自己看,最後一手買受人的诉讼哀求彷佛理当获得法院支撑。但司法實践中,合同效劳問题是法院理当自動审核的問题之一。最後一手買受人的告状可以或许胜诉的条件是,其與原衡宇所有權人签定的衡宇交易合同正当有用。

關于合同效劳問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劃定了歹意通同,侵害國度、團體或第三人长處的合同無效。

歹意通同致使合同無效的组成要件有二:一是存在歹意通同的情景;二是侵害國度长處。

關于组成要件一,本案中,W小區某栋602室衡宇在2010年4月由原衡宇所有權人王某出賣给了孟某,後该衡宇在2016年3月由孟某出賣给了薛某,薛某向孟某付出了全数購房款。虽薛某與王某签定了衡宇交易合同,但現實上两邊并没有交易案涉衡宇的合意,也無向王某交付購房款的究竟。其二人签定衡宇交易合同仅為了過户,故理当認定為歹意通同。

關于组成要件二,如前所述,案涉衡宇究竟上產生了两次交易举動。而按照2020年8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法》和在此以前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暂行条例》之劃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轉移地皮、衡宇權属,經受的单元和小我為契税的纳税人,理当按照本律例定缴纳契税。”案涉衡宇產生了两次轉移,理当缴纳两次契税,即孟某、薛某理当在過户時别離缴纳契税。現薛某與王某签定衡宇交易合同,请求王某直接向其過户,現實大将致使國度契税收入受损,即侵害了國度长處。

综上,法院認定薛某與王某签定的衡宇交易合同無效,驳回了薛某的诉讼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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