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律師——外村人以租赁名义購買本村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高師长教師向本院提出诉讼哀求:1.请求确認原告與被告于2003年1月2日的协定、2007年8月4日的协定和衡宇讓渡协定书無效;2.诉讼费由被告包袱。究竟與来由:原告在顺义區A号有衡宇一处,北正房五間,东配房四間,该衡宇無人栖身。于2003年1月2日賣中藥,给了被告孙師长教師,两邊經那時的村干部签定了一份名為衡宇租赁的协定,現实是衡宇交易协定。被告孙師长教師付给原告衡宇款一万元。原告将團體地皮利用證和衡宇一并交给了被告孙師长教師。後被告孙師长教師又将该衡宇转賣给了被告刘師长教師。現原告認為二被告均非本村團體經濟组织成員,不具有采辦屯子衡宇的主體資历,两邊的交易举動應属無效。經协商未果,请法院庇护原告的正當权柄予以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刘師长教師辩称:刘師长教師作為被告的主體資历不适格,刘師长教師與原告從未签定任何合同,不属于合同的相對于人,原告基于合同告状刘師长教師没有任何法令根据,故哀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告状。被告一與被告二签定的合同是有用的,是两治療腰痛,邊的真实意思暗示,應属有用,合同已实行数年,且村委會對此事是通晓的也未举行否决,一戶一宅的原则是屯子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如将本身的宅基地出賣後不克不及再次申请宅基地,该原则只是划定出賣室第後不克不及再次申请宅基地,可以出賣。
刘師长教師是2007年采辦了涉诉衡宇,後對衡宇举行了装修扩建,已延续栖身17年之久,若是法院判令本合同無效,且收回衡宇,那末刘師长教師将無处栖身,哀求法院查明原告的身份,如今是不是合适屯子具有宅基地利用权的前提。同時宅基地的获得,應属于村團體經濟组织成員,如原告是村團體經濟组织成員,那末原告是不是违背了屯子一戶一宅的原则,请法庭举行核對。原告以前也告状過,我方認為原告违背诚笃信誉原则,在上一案件華夏告的目标未到达,故再次告状,我方認為原告存在子虚诉讼的环境。
被告孙師长教師辩称:涉诉衡宇的所有权我也要主意。原告與刘師长教師之間的事變與我無關。原告與我之間的合同是有用的。我與刘師长教師之間的合同也是有用的。
法院查明
刘師长教師、孙師长教師二人的戶籍地均不在北京市顺义區D村。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區D村,挂号地皮利用者為高師长教師。
涉诉宅院内原有北正房五間、东配房四間(南数第一間為門道),高師长教師将涉诉宅院出賣给孙師长教師後,孙師长教師未举行扶植,孙師长教師将涉诉宅院出賣给刘師长教師後,刘師长教師在涉诉宅院内举行了部門翻修和扶植。
2003年1月2日,高師长教師與孙師长教師签定《协定》,内容為:現甲方高師长教師有一处五間老房宅,經與乙方孙師长教師两邊配合协商,赞成将此房宅持久归乙方孙師长教師利用,利用面积按房宅地皮利用證為准。恐口無凭,立字為据。此协定一式贰份,两邊各持一份。
對付2003年1月2日《协定》,两邊均承認真实性,孙師长教師称该《协定》在其将涉诉宅院出賣给刘師长教師後已交给刘師长教師,刘師长教師暗示承認并當庭出示该《协定》。两邊承認该《协定》已实行终了,高師长教師将涉诉宅院《團體地皮扶植用地利用證》交付给孙師长教師。
2007年8月4日,刘師长教師以其父刘某峰名义與孙師长教師签定《协定》,内容為立字人孙師长教師經协商愿将本身所買瓦房五間及院落围墙等修建賣给刘某峰利用,利用面积以地皮利用證為准,以上所述财富总造價贰万元整,即時笔下交清,此协定恐後無凭,挺拔字為證。此据一式两份,两邊各执一份。
同時,两邊签定《衡宇讓渡协定书》一份,内容為:孙師长教師将D村房產一处(戶名高師长教師),正房五間,配房四間,讓渡给刘某峰,此宅基地永恒转賣给刘某峰利用,若干年後不管國度小我占用,均與孙師长教師、高師长教師無關,任何人不得干與,永不返悔。此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對付2007年8月4日《协定》和《衡宇讓渡协定书》,两邊均承認真实性,承認刘師长教師只是借用刘某峰名义,現实采辦报酬刘師长教師,出資亦是刘師长教師。两邊承認该《协定》和《衡宇讓渡协定书》已实行终了,孙師长教師将涉诉宅院《團體地皮扶植用地利用證》交付给刘師长教師。
高師长教師與赵密斯原為伉俪瓜葛,于1988年2月1日挂号成婚,于2015年3月17日协定仳离,後經本院(审理并告竣调处协定,将涉诉宅院以外位于北京市顺义區M村的另外一处宅院分归赵密斯所有。
刘師长教師主意高師长教師與赵密斯并不是真实仳离,并提交录相左證。高師长教師承認录相真实性,但暗示录相不完备,录相蠶絲皂,内容就是與刘師长教師协商要回衡宇事宜。刘師长教師暗示录相是2019年一戶一宅确权,為了宅基地确权高師长教師想進入涉诉宅院举行摄影,其没有赞成,高師长教師仳离也是為了宅基地确权時继续享有宅基地。
另查明,刘某峰與崔密斯系刘師长教師怙恃,二人均暗示承認2007年8月4日《协定》和《衡宇讓渡协定书》真实性,涉诉宅院的現实采辦人是刘師长教師,出資是刘師长教師,其二人現实上未介入此事,涉诉宅院中没有其二人权柄,不加入本案诉讼。
裁判成果
1、原告高師长教師與被告孙師长教師签定的《协定》無效;
2、被告孙師长教師與被告刘師长教師签定的《协定》和《衡宇讓渡协定书》無效。
房產状師靳雙权点评
本案系环抱涉诉宅院產生的屯子衡宇連环交易合同胶葛。高師长教師系第一手出賣人,孙師长教師系第一手買受人,刘師长教師系第二手買受人。按照屯子衡宇連环交易的一般处置原则,連环交易中的各手買受人均應作為案件當事人。孙師长教師将采辦自高師长教師的涉诉宅院又出賣给刘師长教師,高師长教師作為涉诉宅院的原所有权人和涉诉宅院处宅基地挂号的地皮利用者,孙師长教師與刘師长教師之間屯子衡宇交易合同的效劳與高師长教師有厉害瓜葛,故固然高師长教師與刘師长教師之間并未建立合同瓜葛,但不影响高師长教師依法告状请求确認孙師长教師與刘師长教師之間屯子衡宇交易合同的效劳。
刘師长教師主意其與高師长教師之間没有合同瓜葛,根据合同相對于性不该作為本案被告的辩护定见,缺少法令根据,法院不予采用。
本案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區D村,属于屯子宅基地上宅院。宅基地利用权是屯子團體經濟组织成員享有的权力,與享有者特定的成員身份相接洽,非本團體經濟组织成員無权获得或變相获得。本案中第一手買受人孙師长教師和第二手買受人刘師长教師的戶籍均不在北京市顺义區D村,并不是该村團體經濟组织成員,不具有采辦涉诉宅院的前提,是以高師长教師與孙師长教師签定的《协定》、孙師长教師與刘師长教師签定的《协定》和《衡宇讓渡协定书》無效,法院對高師长教師的诉讼哀求依法予以支撑。刘師长教師、孙師长教師主意合同有用的辩护定见,缺少法令根据,法院不予采用。
刘師长教師另主意高師长教師不具有该村團體經濟组织成員身份,且违背一戶一宅原则等問題,對此理當指出,高師长教師是不是具有该村團體經濟组织成員身份,和是不是违背一戶一宅原则,其实不影响高師长教師與孙師长教師签定的《协定》、孙師长教師與刘師长教師签定的《协定》和《衡宇讓渡协定书》的效劳應属無效的成果,故此法院在此再也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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