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台 因法院查封不能辦理房產證,法院能强制执行房屋吗?
案涉衡宇位于中城區卉芳小區A803房,于1998年10月27日挂号在欧伟公司名下。因欧伟公司未能實行見效民事裁决书所肯定的义務,按照中國农業銀行中城區支行的申请,法院立案履行。在履行進程中,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查封案涉衡宇。尔後,案涉衡宇别離于2018年8月30日、2020年10月27日被法院查封。2010年1月16日,何某(甲方)與原告唐某某(乙方)签定《二手房交易合同》,商定由乙標的目的甲方以20万元的代價采辦案涉衡宇。合同商定的付款時候為,甲乙两邊赞成一次性付款方法付款,并商定在房地產買賣中間缴交税费當日付出首期款(含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甲方。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當天内将買賣房產全数交付给乙方利用。何某于签定合同當日出具《收條》,载明:本日收到唐某某,采辦卉芳小區A803房,修建面积96.86㎡,購房款為200000元。
一审法院認為:本案為案外人履行贰言之诉胶葛,本案的争议核心為唐某某就案涉衡宇是不是享有足kubet,以解除文盛公司減肚腩茶,申请强迫履行的民事权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劃定:“不動產品权的设立、變動、讓渡和歼灭,經依法挂号,產生效劳;未經挂号,不產生效劳,可是法令還有劃定的除外。”本案中,何某将案涉屏東當舖,衡宇售予唐某某時,案涉衡宇挂号的所有权报酬欧伟公司。何某并未获得案涉衡宇的產权,何某此時将案涉衡宇售予唐某某,其举動组成無权处罚。何某尔後向一审法院主意请求欧伟公司将案涉衡宇過户至其名下,也因案涉衡宇处于查封状况,過户存在停滞,而被一审法院驳回该項诉讼哀求。案涉衡宇自挂号在欧伟公司名下後,物权并未產生變更。
何某從未對案涉衡宇享有物权。唐某某主意其享有解除文盛公司强迫履行的民事权柄,但唐某某所主意3a娛樂城,的民事权柄来历于其與何某签定的《二手房交易合同》。何某從未對案涉衡宇享有物权。而唐某某自認,其在與何某签定《二手房交易合同》以預錄直播,後,何某将案涉衡宇的不動產权證交付给其。唐某某對付案涉衡宇挂号在欧伟公司名下系清晰知悉。唐某某亦没法經由過程上述合同關于轉移案涉衡宇所有权的商定對案涉衡宇享有物权,而是仅能對何某享有合同债权。唐某某所享有的仅是對何某的合同债权,并不是系足以解除文盛公司申请强迫履行的民事权柄。唐某某的主意與法令劃定不符。唐某某请求一审法院遏制對案涉衡宇的履行,根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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