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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之間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應視為宅基地一并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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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8 14:18: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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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劃定,修建物、修建物及其從属举措措施讓渡、交换、出牙周水雷射治療, 資或赠與的,该修建物、修建物及其從属举措措施占用范畴内的扶植用地利用权一并处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皮辦理法》第六十二燈光工程規劃,條劃定的精力及實践,屯子村民出賣住房亦包含宅基地利用权一并讓渡。本案系统一屯子村民之間的宅基地上衡宇交易,應視為宅基地利用权一并讓渡。

☑ 裁判文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0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丽萍,女,汉族,1952年7月5日诞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區兴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區兴安县人民當局,居处地广西壮族自治區兴安县三台路**。

法定代表人黄钦,广西壮族自治區兴安县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當局,,居处地广西壮族自治區桂林市临桂區西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秦春成,广西壮族自治區桂林市市长。

原审第三人蒋素芳,女,汉族,1971年5月4日诞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區兴安县。

原审第三人王兴元,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诞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區兴安县。

再审申请人蒋丽萍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區兴安县人民當局(如下简称兴安县當局)、广西壮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當局(如下简称桂林市當局)、原审第三人蒋素芳、王兴元地皮确权及行政复议一案,不平广西壮族自治區高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行终1006号行政裁决,以其未讓渡衡宇,仍具有涉案衡宇的《團體地皮利用證》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構成合议庭举行审查,現已审查闭幕。

本院經审查認為,按照《最台南搬家,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诉讼證据若干問题的劃定》第七十條的劃定,見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認的究竟,可以作為定案根据。蒋丽萍與蒋素芳、王兴元關于涉案三間衡宇的交易瓜葛已見效的(2002)桂市民终字第812号民事裁决确認建立。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劃定,修建物、修建物及其從属举措措施讓渡、交换、出資或赠與的滑鼠墊,,该修建物、修建物及其從属举措措施占用范畴内的扶植用地利用权一并处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皮辦理法》第六十二條劃定的精力及實践,屯子村民出賣住房亦包含宅基地一并出賣。本案系统一屯子村民之間的宅基地上衡宇交易,應視為宅基地一并出賣。兴安县當局按照見效的民事裁判文书确認蒋丽萍已将涉案三間衡宇讓渡给蒋素芳、王兴元,并将争议的三間衡宇所占的地皮利用权,确权归蒋素懶人瘦身方法,芳、王兴元所有,未违背法令劃定。桂林市當局复议保持,一审裁决驳回诉讼哀求,二审予以保持,均無不妥。蒋丽萍的再审申请来由不克不及建立。

综上,蒋丽萍的再审申请不合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條劃定的情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诉讼法>的诠释》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劃定,裁定以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蒋丽萍的再审申请。

审讯长  宋楚潇

审讯员  杨志華

审讯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蒲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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